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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自身责任论出发建立和强化企业合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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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是对刑事合规制度的正当性根据的论述。作者认为,在国家视角下,刑事合规属于促进企业自我管理的外部激励机制,这种外部激励机制可以分为定罪激励、
二是对刑事合规制度的正当性根据的论述。作者认为,在国家视角下,刑事合规属于促进企业自我管理的外部激励机制,这种外部激励机制可以分为定罪激励、量刑激励、起诉激励以及将合规与否作为个人责任联结点的激励机制四个类型。与此相应,刑事合规制度也可以类型化为:作为违法/责任阻却事由的刑事合规制度、作为量刑激励事由的刑事合规制度、作为起诉激励事由的刑事合规制度、以合规为个人责任联结点类型的刑事合规制度(在非单位犯罪的制度语境或领域内)。在此基础上,本书重点对作为违法/责任阻却事由的刑事合规制度(从公司刑事责任构造、刑罚论的角度展开)、作为量刑激励事由的刑事合规制度(从公司刑事责任构造、刑罚论的角度展开)以及作为起诉激励事由的刑事合规制度(从起诉法定向起诉便宜转型、公共利益维护、刑事诉讼私有化等角度展开)的正当性基础问题进行了讨论。
四是对刑事合规制度建构的刑事政策路径的讨论。作者对我国企业犯罪治理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反思,并且提出了完善建议,认为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公司犯罪立法和司法政策的配套完善。大量单位犯罪条款中不科学的罚金刑设置会减少合规所具有的刑罚调节意义;过于宽缓的企业犯罪司法政策使得企业没有合规动力。
□改革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政策规定、防范措施、利润目标,消除导致身处企业之中的企业员工即自然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等外在因素,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这种消除导致企业成员违法犯罪的外在环境因素的做法就是建立当今流行的企业合规制度。
三是对刑事合规制度建构的教义学路径的讨论。这个问题,本书主要从公司责任与个人责任两个不同视角展开,作者认为,从公司责任的角度看,包括企业在内的单位责任,经历了从自然进路的代位责任向规范进路的组织体责任论的转型,但无论在哪一种类型的单位责任论之下,合规都具有特定的刑事法意义,即合规影响定罪量刑。在此,作者提出了“新组织体责任论”,认为刑事合规制度并非是否需要引入的问题,而是通过解释学的方法,将合规理念融入公司犯罪司法之中。从个人责任的角度讲,作者认为,公司领导对于职员的业务关联违法行为具有监督者保证人义务,而这种义务通过授权赋予了合规官,合规官因此取得了继受性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由于其不具有命令指示权,只需要通过信息回流的方式,将违法信息传递给上一级负责人,即完成了自己的义务。由此,企业内部建构起了自上而下的责任链(区分各自的责任,使责任链条不发生断裂)以及自下而上的信息流(客观保证合规机制的有效运行)。这一研究对于不存在单位犯罪的制度环境,或者单位犯罪制度具有显著片段性的制度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之所以这样理解,与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有关。关于企业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大致有两种见解:一种是所谓代位责任论,其基于英美法中“仆人过错,主人担责”的传统观念,从严格责任论的立场出发,认为在企业与其从业人员的关系中,企业是主人,而其从业人员是仆人,仆人在业务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时,作为主人的企业必须无条件地为其承担责任,从而将企业中从业人员即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归咎于企业自身。这种见解虽然符合一般人的观念,在民法上有其存在根据,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难以对一定规模的企业适用。因为,在现代社会,一定规模的企业(如500人以上的企业)往往具有从业人员众多、管理职责分散、决策过程漫长的特征。当这种企业中的每一个从业人员即自然人都按照其业务要求合法地履行职责,但在最终的业务活动中出现犯罪后果时,就会出现因为无法确定到底是哪个从业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无法确定企业对哪一个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为担责,最终对企业无法追责的情况。二是有违近代以来刑法所坚持的自我责任原则。按照近代刑法所坚持的自我责任原则,每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担责,而不能因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连带或者转嫁责任;每个人只能就自己所认识或者应当认识的行为承担主观责任,而不能对自己无法认识到的后果承担绝对的结果责任。在企业犯罪的场合,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与其自然人员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企业员工在企业业务活动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完全有可能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而实施的,但主张“仆人违法,主人受过”的代位责任论就是将员工责任一律转嫁给企业,让企业承担转嫁责任或者结果责任,这显然有违近代刑法的每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自我责任,而不能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转嫁责任的自我责任原则。
文章来源:《企业改革与管理》 网址: http://www.qyggygl.cn/zonghexinwen/2022/0902/25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