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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自身责任论出发建立和强化企业合规

来源:企业改革与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9-0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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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 【来源:正义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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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时代的局限,过往有关企业合规的研究都是在企业业务活动涉嫌犯罪时,从是否应当追究企业自身的刑事责任、如何追究的视角,从事后制裁的需要出发展开的。相反,从预防刑法观的立场,以企业刑事合规为契机,不仅将其作为企业与国家就企业刑事责任认定协商的手段,更将其上升为国家鼓励企业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政策体现,即将刑事合规作为国家和企业在事先预防企业犯罪的合作机会方面,则鲜有探讨。特别是,从企业视角和国家视角,将合规区分为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并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视角,在实体和程序两种立场上对合规的意义、做法以及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我国当前正在展开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表达自己的看法,则鲜有研究。从此意义上看,本书的出版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企业合规是从事后制裁向事前预防的理念转化

如果说企业犯罪是企业自身的犯罪,企业的主观意图可以通过其业务范围、政策规定、防范措施、利润目标等特征体现出来的话,那么,改革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政策规定、防范措施、利润目标,消除导致身处企业之中的企业员工即自然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等外在因素,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就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而这种消除导致企业成员违法犯罪的外在环境因素的做法,实际上就是建立当今流行的企业合规制度。从此意义上讲,就预防企业犯罪而言,建立和强化企业合规,是企业自身刑事责任论的必然归结。

一是对合规的概念起源、界定以及观察视角的研究探讨。本书在对合规与公司治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伦理、风险管理、控制、内部审计、法务管理等概念进行细致区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合规”概念讨论的视角分离问题,即现有的讨论可以分为企业视角的讨论和国家视角的讨论。企业视角下的合规基本是公司治理的研究范畴,而引起学界广泛讨论的刑事合规主要是从国家视角下展开的,即如何建构外部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合规,由此为后面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探讨企业合规问题奠定了基础。

企业合规的基础理论建构

对我国的读者而言,较为熟悉的是单位犯罪或者企业犯罪,特别是如何判断企业犯罪、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际上,企业犯罪和企业合规是一体两面,二者都是有关企业犯罪和企业处罚的概念,只不过企业合规关注的是事前防范,而企业犯罪治理关注的是事后制裁。从此种意义上讲,企业合规治理是从事后制裁企业犯罪向事前预防企业犯罪的理念转化。二者的联结点是企业行为的界定,即在企业业务活动中,出现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若企业有充分的证据(如建立有妥当有效的企业合规制度)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不是企业自身的行为,而是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时,虽然该犯罪行为出现在企业的业务活动过程中,但企业不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理念,在我国相关行政法规中已有体现。如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按照这种理解,企业等经营者的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无条件地归属于企业,在企业能够证明该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时,该贿赂行为不得归属于企业。

基于上述问题,便有了企业自身责任论的出场。这种见解可以细分为不同的立场,但主流观点认为,企业之所以受罚,不是代人受过,而是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自我责任;企业犯罪是企业自身的犯罪,而不是其员工的个人犯罪。我国刑法第30条明文规定,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其员工所实施的行为。这种规定是有道理的。因为,现代社会中的企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或物的集合,而是有其内在运营机制的组织,这种组织足以让作为其组成要素的自然人失去个性而仅仅成为企业运转过程中的一个微不足道的组成部分。企业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在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制定正式规则的同时,还会用增加报酬、晋升职称、增设岗位等规则,即激励机制,促使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为实现企业自身目标而努力。此时,企业员工和企业之间呈现出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领导可以将企业作为工具,操纵、支配或者影响其业务活动,以实现个人目的(包括犯罪目的);另一方面,身处企业之中的员工在行动和思想时,不得不受企业整体的目标、政策等的支配而丧失自己的个性,成为企业这台复杂机器运行过程中的一个螺丝钉。因此,企业犯罪,从本质上讲,是企业的组织制度、目标宗旨以及企业代表机构成员的业务素质等综合影响而成的结果。相较过往的企业犯罪学说,这种见解不仅在内容和研究方法上独树一帜,还能较好克服传统的企业刑事责任论中代位责任论的不足。

文章来源:《企业改革与管理》 网址: http://www.qyggygl.cn/zonghexinwen/2022/0902/2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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