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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事关聊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本月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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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市内“四区”减免比例为30%,其他县(市、区)减免比例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不超过6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与相关工作。
未涉及条款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企业改革与管理》 网址: http://www.qyggygl.cn/zonghexinwen/2022/0902/2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