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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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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市财政局) 本文所称贸易型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设
本文所称贸易型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设立并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实体化经营并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营运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及服务功能,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总部机构。贸易型总部企业由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商务区管委会”)根据商务区贸易产业的发展重点和区域发展实际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申报对象符合本文贸易型总部企业定义;(二)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税收、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行政处罚;(三)近三年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营业收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人民币;3.以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4.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科委、市税务局、市商务委)
(一)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对有实际离岸经贸业务需求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纳入本市“离岸经贸业务企业名单”。(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支持政策性保险公司帮助贸易型总部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性金融工具,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完善贸易全链条风险管理机制、开展内外贸一体化、强化支持海外仓和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贸易和促进供应链上下游贸易融资,对贸易型总部企业运用信用政策工具开展上述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商务区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商务区管委会、中信保上海分公司、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市财政局)
注册在商务区内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本市贸易型总部企业的,视为商务区贸易型总部企业。
(三)支持对贸易型总部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业务所得,按规定实施盈亏弥补及税收直接、间接饶让抵免等税收政策。(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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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需多次临时入境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外籍人员,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需临时来本市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外籍人员,来不及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的,可通过本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向苏浙皖沪三省一市拟入境口岸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市公安局(市出入境管理局)、市政府外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海交易团“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和推荐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申请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评定。
文章来源:《企业改革与管理》 网址: http://www.qyggygl.cn/zonghexinwen/2022/0704/2477.html